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19〕63号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19.8.7
当事人: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9TR99)。
法定代表人:方世英(身份证号码:612521196209013622)。
财务负责人:方世英(身份证号码:612521196209013622)。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号楼6层22办公-2。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通讯器材、电子产品、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办公用品、家具、工艺品、皮革制品、初级农产品、汽车配件、纸制品、化妆品、纺织品、卫生洁具的批发、代购代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程琦、施祖航、张欣颖于2018年10月16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8〕99号),对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9TR99)税款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总局线索内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9TR99),成立于2017年04月11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差错事实和主要证据
根据总局稽查局的工作部署和福建省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第一波次集中打击案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第一波次集中打击案源统一行动方案》(闽税稽便函【2018】15号)的部署,我局指派程琦、施祖航、张欣颖于2018年10月16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8〕99号),对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59TR99)税款属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总局线索内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实施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实地检查、协查、外调等稽查方法。检查人员2018年10月26日到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号楼6层22办公-2,无人。福州阳光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天地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未查询到“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的任何收费记录,且该地址缴纳物业费的名称为“福州大运发贸易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你公司法人,称公司未搬离原址,只是歇业。
1、稽查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程序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18】011026号),变更检查人员及要求企业提供2017年1月-2018年6月期间总局线索内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备案单证。于2018年11月13日送达,由你公司业务员陈观永签收,提供了2017年1月-2018年6月期间总局线索内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备案单证及对应的记账凭证、发票、电脑打印的账页、报表等。
2、海运提单检查情况:
(1)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我司系统中查无海运提单EGLV146700297329B,判断为虚假提单。涉及海关报关单1份(370820170088206662),已退增值税税额:135984.29元。
(2)厦门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COSU6153452890与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COSU6153452890Z信息不符,判断为虚假提单。涉及海关报关单1份(371120170118172672),已退增值税税额:146829.81元。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的规定,对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使用2单虚假海运提单作为备案单证已申报并收到的出口退税282814.10元予以追缴,并视同内销征税,视同内销由福州吉运来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向管征局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办理补缴出口退税款手续。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