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票问题
日期:2019.8.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那一项未录入人名,发票是否合格,
答:发票应据实开具,填写真实有效的收款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
税乎网注:现在都什么年代了,现金交易越来越少,还要填写收款人?希望此问题能引起总局的重视,在防控风险的情况下,明确相关的开票规则。现在纳税人越来越重视增值税发票管控的风险,总局不拿出一个与时俱进的政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