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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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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18.6.1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1.纳税人的账簿、发票等涉税凭证需要保管几年?保存期满后是否需要备案后再销毁?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需要保管五年,保存期满后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其他涉税凭证需要保管十年,销毁时没有要求备案。


  2.发票专用章中是否可以有“(1)(2)……”等数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有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正下方会有“(1)、(2)……”的顺序编码。


  3.私立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因此,私立学校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学历教育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4.军转干部开办企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因此,军转干部开办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5.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员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6.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福建省内的商住两用房,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因此,商住房不属于住房,个人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福建省内的商住两用房,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8.销售自行养殖的黑熊,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因此,销售自行养殖的黑熊可以免征增值税。


  9.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动物类

  ……

  (二)畜牧产品

  ……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超高温灭菌全脂牛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皮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九)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因此,皮棉属于初级农产品,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皮棉的增值税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1.纳税人代理进口免税的科研设备,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代理进口免税的科研设备,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我公司向其他单位提供贷款,约定到期时还本付息,但到期只收回了本金,无法收取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你公司提供了贷款服务,合同到期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13.超市销售打包外卖的熟食,是否可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规定:“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超市未提供饮食场所,不属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应按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14.通过网络销售外购的视频课程,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通过网络销售外购的视频课程,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的著作权缴纳增值税。


  15.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纳税人受托管理充电桩,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6.一般纳税人提供物联网基础安装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物联网基础安装服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适用11%税率的调整为10%。

  17.在电梯里的电视上播放广告,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3.文化创意服务。

  ……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在电梯里的电视上播放广告,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18.A公司与B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由B公司自行采购食材,A公司仅提供厨具并指派厨师,A公司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

  因此,A公司应按照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9.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和销售车辆,应如何确认销售额和开具发票?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若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后,先登记到自己名下,再过户给买家,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若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受托代销二手车,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则不需要对车辆的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对收取的手续费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0.为建筑物的水管提供除锈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因此,建筑物的水管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为其提供除锈服务应按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21.建造蓄水池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

  因此,蓄水池属于构筑物,建造蓄水池应该按照提供工程服务缴纳增值税。


  22.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因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6.鉴证咨询服务。

  ……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因此,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鉴证咨询服务中的鉴证服务缴纳增值税。


  23.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六)现代服务。

  ……

     8.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彩票销售点销售彩票属于代理销售彩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4.纳税人提供文件编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七)生活服务。

  ……

  6.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纳税人提供文件编辑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25.我公司通过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出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因此,通过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出行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6.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为挂靠经营的车辆加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按规定进行抵扣。


  27.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规定:“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因此,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为不征税发票,不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


  28.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面上没有“单位”栏,应如何开具成品油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另根据货劳处发布的《成品油发票常见问题》规定:“具有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授权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成品油管理模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这四种发票开具成品油发票。“

  因此,成品油卷式发票票面没有“单位”栏,默认按“吨”或“升”计算和填开。


  29.纳税人销售机油,是否需要通过成品油模块来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符合条件的机油属于润滑油,纳税人销售机油需要通过成品油模块来开具发票。


  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五条规定:“完成上述备案后,纳税人可向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代开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因此,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提供材料。


  31.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一并转让,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一并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32.房东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应如何填写发票备注栏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七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

  ……

  (五)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因此,房东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房东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3.发票专用章中是否可以有“(1)(2)……”等数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有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正下方会有“(1)、(2)……”的顺序编码。

       

  3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到哪一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因此,纳税人需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35.成品油的计量单位应如何换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

  (三)汽油 1吨=1388升

  (四)柴油 1吨=1176升

  (五)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六)石脑油 1吨=1385升

  (七)溶剂油 1吨=1282升

  (八)润滑油 1吨=1126升

  (九)燃料油 1吨=1015升。”


  36.刹车油是否属于润滑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刹车油属于润滑油。


  37.判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稽查差补税款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还是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因此,判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稽查差补税款应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


  38.购买履带式挖掘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

  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 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    

  因此,履带式挖掘机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39.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因此,非营利组织收到上级行业协会的补助收入,属于上述规定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40.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同时包含资本化和费用化的部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符合研发活动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中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都可以加计扣除。


  41.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因此,研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应计入“其他相关费用”,按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进行加计扣除。


  42.企业员工没有让单位代缴社保,而是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自行缴纳,拿到发票后再报销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企业负担的这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充,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在上述规定的范围的,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3.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实际是境外企业依法应缴纳的税款,不能由境内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缴纳的关税和消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5.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因此,海关收取的滞报金应属行政处罚行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6.花卉盆栽是否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因此,花卉盆栽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不需要按照生产型生物资产计提折旧。


  47.企业对购进的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进行后期技术改造的升级费用,是否可以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因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设备后期的技术改造升级费用不可以并入专用设备投资额按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48.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其投资额的10%是否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7〕71号)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规定,LED设备照明-LED 路灯、LED 隧道灯/工矿灯的应用领域包括道路、隧道、工矿照明。

  因此,工业企业购入LED工矿灯用于车间生产作业,不在上述目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其投资额的10%不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9.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填写《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予以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因此,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新申报表在取消原A105091的基础上对原A105090和原A105091的填报项目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通过《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进项填报。


  50.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此,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


  51.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规定:“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2.如何确认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应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53.我公司2018年向境外企业支付2011年至2017年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因此,若你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54.出口业务中的海运提货单与报关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否会影响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

  因此,若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不一致,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售货物征税


  55.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税款应退回生产企业还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账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十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准通过的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并在办结代办退税后,向综服企业反馈退还给每户生产企业的税款明细。”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税款应退回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56.生产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和出口退税额有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五条规定:“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

 因此,生产企业要符合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并且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二、三、四类出口企业也有相应的条件,未具体规定其出口退税额的大小。 

 57.生产企业开票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否需要勾选委托代办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规定:“六、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因此,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没有要求勾选委托代办退税。

  58.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5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60.提供建筑服务发生预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6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2.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4.无租或无偿使用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65.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6.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拍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已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自己归属于使用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67.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的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注:该通知执行期截止2017年12月31日,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执行该优惠政策)

  68.企业的交通罚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69.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0.我们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污水中的污染物有十几种,这些污染物全部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及我省有关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7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7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结构,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主表用于纳税人对按月计算的明细数据进行季度汇总申报;附表用于纳税人分类按月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填报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B类申报表,即《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纳税人、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和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除按次申报外,纳税人应按月填写B类表,按季申报。

  72.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计算?

  答: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73.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7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且未归还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5.商品储备公司自用的房产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第二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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