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开具发票有关事项
日期:2019-08-1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请问A公司和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通过B公司平台销售服务产品,B公司收取A公司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客户将款项汇给B公司,在B公司平台上购买A公司的服务产品,B公司开具收取的服务费用的发票给A公司,客户的发票由A公司自行开具,结算方式是B公司将代收客户款项减其应收的服务费用后的余款结算给A公司,那么A公司开具发票没有合同,也没有收款记录(因收款由B公司代收),但是业务是真实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具发票是否合规?要开具发票是否需要什么有关手续。
答:您好,发票应据实开具,贵公司根据业务实质开具发票即可。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