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不动产转让税收政策
日期:2019.8.13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 我公司2019年6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7月转为一般纳税人,我公司2018年10月从一房地产公司购入一住宅(不动产),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税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计划将在2019年10月(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出售该不动产,出售该不动产需缴纳哪些税款?增值税税率为多少?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9%进行纳税申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市区7%、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5%、其他1%。
(二)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3%。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费依据,征收率为2%。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印花税
1、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税率为0.05%。
五、企业所得税
转让不动产所得应据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