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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2条是对非集团建筑企业的认定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日期:2019-06-1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二条规定中提到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是否包括了母公司的分公司呢?

答:企业集团的具体标准您可以参考(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如您判断中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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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以下衔接工作。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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