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保险公司向我司索取第三方开给我司的专票
日期:2019-07-0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你好,我司车辆出事故后到维修厂维修,维修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我司已认证。因事故有报保险,现保险公司要求我司提供该增值税发票原件作为理赔材料。请问是否可以提供?不能提供的依据是?
答: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不得转借、转让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