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发票开具
日期:2019-07-0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司是物流行业,目前认定是经纪代理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现有从厦门给客人运货到深圳,我司是无物流车,因此再委托给拖车行。请问此部分业务是否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可以开具9个点的发票?谢谢
答:经纪代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同属于现代服务大类。无运输工具承运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按照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