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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LPR对财税[2018]91号文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免税的影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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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LPR对财税[2018]91号文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免税的影响问题

日期:2019-09-0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中国人民银行于8月17日正式发布公告,宣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后期,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主要以LPR作为参考定价标准。 根据财税[2018]91号文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请问:财税[2018]91号文相关税收政策修改之前,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贷款增值税免税,是否仍然按LPR新机制实施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即暂不按LPR利率判断免税)

答: 您好!按照财税[2018]91号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利率水平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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