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
日期:2019-09-0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1、财税(2019)21号和闽财税(2019)13号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里关于企业招收退役士兵,是指2019年新招收的,还是以前年度招收进来且合同是满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也可以享受该政策;根据政策里的哪点规定 2、以下这两种情况能否帮忙解答下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A.例如我司一员工是退役士兵,是2012年招进来的且有交社保,一直未享受过该政策,那这个员工现在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B.例如我司还有一员工是退役士兵,是2018年9月招进来,2018年10月开始缴纳社保,这位员工也未享受过该政策,那这位员工现在可以享受该政策吗?
答: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不仅限于新招用的,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按财税(2019)21号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