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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2018年以前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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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2018年以前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日期:2019-09-0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2018年以前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对方企业要求我公司补开2018年以前的利息收入发票;对方公司当地税局要求要取得正式的发票才能做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那我们公司可以开具2018年以前的利息发票吗?

答:2018年1月1日前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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