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QH21N):
我局于2019年9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23号),你公司已搬离原注册地,联络不上,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3日
联系人:张润基、张育荣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QH21N):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8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税总发〔2018〕52号)工作部署以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8-0180)的工作安排,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8-2-25-06”专案组依法于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对你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注册类型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绍勇(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08195875),实际经营人王思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760623851X),办税员吴秀比(身份证号码350583198305050143),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陈村宝龙国际花园8栋2506附属间1号,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罗山支行(账号420873141056),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从事销售:服装、鞋、皮革制品、布、鞋材(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NQH21N,于2016年11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
二、申报纳税情况
你公司2016年申报销售额4,851,054.52元,销项税额824,679.48元,进项税额813,628.80元,应纳增值税额11,050.68元;申报营业收入4,851,054.52元,营业利润-33,869.43元,利润总额-33,869.43元,纳税调整增加额73,681.59元,应纳税所得额39,812.1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981.22元。
你公司2017年申报销售额34,474,715.17元,销项税额5,860,702.33元,进项税额6,844,759.09元,进项税额转出2,287,713.62元,应纳增值税额1,303,656.86元;申报营业收入34,474,715.17元,营业利润35,296.37元,利润总额31,158.57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8,340.37元,应纳税所得额69,498.9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6,949.90元。
2018年1月至7月进项税额转出524,862.29元。
三、违法事实
(一)取得已证实虚开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及列支成本
根据开票地税务稽查局回函证据资料(包括《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所附的发票明细清单等)以及税务机关调查资料,查实你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在未支付款项、未支付运费的情况下,非法取得徐州亿民邦纺织有限公司、山南源美纺织有限公司、昆山书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虚开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0,409,263.64 元,税额合计6,869,575.36元,价税合计47,278,839元)并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间(税款所属期)向原福建省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认证及申报抵扣税款6,869,575.36元。具体取得情况如下表:
序号 |
销货企业名称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回函情况(开票企业) |
1 |
徐州亿民邦纺织有限公司 |
8 |
792000 |
134640 |
926640 |
无货物交易,假地址,非正常户 |
2 |
山南源美纺织有限公司 |
50 |
4986732.3 |
847744.72 |
5834477 |
进销不符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3 |
昆山书龙纺织品有限公司 |
25 |
2479094.1 |
421445.9 |
2900540 |
虚假申报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4 |
昆山尚高纺织有限公司 |
8 |
786923.09 |
133776.91 |
920700 |
虚假申报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5 |
义乌汇香源纺织有限公司 |
8 |
798974.32 |
135825.7 |
934800 |
虚假申报其他扣税凭证,非正常 |
6 |
上海艾晟纺织有限公司 |
50 |
4990236.64 |
848340.36 |
5838577 |
其他扣税凭证暴力虚开,非正常 |
7 |
上海冉仟纺织有限公司 |
10 |
994179.52 |
169010.48 |
1163190 |
非正常户 |
8 |
淄博军悦纺织有限公司 |
46 |
4586632.4 |
779727.6 |
5366360 |
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非正常 |
9 |
沈阳丰酷纺织有限公司 |
25 |
2492735.05 |
423764.95 |
2916500 |
无货物交易暴力虚开,非正常 |
10 |
锦州市冉娟纺织有限公司 |
7 |
690820.5 |
117439.5 |
808260 |
虚假申报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11 |
锦州市兰珂布艺有限公司 |
11 |
1096641.01 |
186428.99 |
1283070 |
虚假申报其他扣税凭证,非正常 |
12 |
大连旺鸿梦纺织品有限公司 |
25 |
2498171.7 |
424689.26 |
2922861 |
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13 |
大连美雅棉业有限公司 |
25 |
2493319.7 |
423864.35 |
2917184 |
虚假地址,虚假申报,非正常户 |
14 |
大连荟娜纺织品有限公司 |
4 |
396366 |
67382.2 |
463748 |
虚假申报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15 |
大连莉景化章纺织品有公司 |
25 |
2473042 |
420417 |
2893459 |
假地址,假农产品抵扣,非正常 |
16 |
大连紫逸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
21 |
2070472.7 |
351980.34 |
2422453 |
虚假申报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17 |
大连帛利得棉业有限公司 |
23 |
2295102.46 |
390167.54 |
2685270 |
进销不符农产品抵扣,非正常户 |
18 |
扬中市美奇纺织品有限公司 |
25 |
2495367.45 |
424212.55 |
2919580 |
农产品抵扣,暴力虚开,非正常 |
19 |
绍兴市柯桥区珠剑纺织品有公司 |
5 |
499102.55 |
84847.45 |
583950 |
假地址,假农产品抵扣,非正常 |
20 |
诸城市伟博贸易有限公司 |
5 |
493350.42 |
83869.58 |
5772200 |
假地址,假农产品抵扣,非正常 |
合计 |
406 |
40409263.64 |
6869575.36 |
47278839 |
取得已证实虚开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明细详见附件1.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取得40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二)为他人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查实你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采取资金回流等方式,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漳州市平和县4户 “三无”生产企业——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8,245,576.26元,税额合计3,101,748.44元,价税合计21,347,324.70元),并于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发票开具情况如下表:
序号 |
购货方名称 |
发票份数 |
发票金额 |
发票税额 |
价税合计 |
1 |
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60 |
5963501.94 |
1013795.46 |
6977297.4 |
2 |
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43 |
4261357.42 |
724430.88 |
4985788.3 |
3 |
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35 |
3482165.3 |
591968.2 |
4074133.5 |
4 |
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46 |
4538551.6 |
771553.9 |
5310105.5 |
合计 |
184 |
18245576.26 |
3101748.44 |
21347324.7 |
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取得你公司上述虚开的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向漳州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合计3,101,748.44元。
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已被漳州税务机关立案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漳税稽处[2018]1034号、漳税稽处[2018]1035号、漳税稽处[2018]10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平和县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平税处[2018]11号)认定的违法事实,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聘用无关人员挂名的,实际控制人为吴传群,其控制的4户企业均为无机器厂房设备、无生产人员、无外贸出口生产订单,冒用他人的生产加工点虚构生产加工服装,后向自己控制的厦门市2家外贸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际控制人吴传群及相关涉案人员吴祥树、柯天培均承认未向你公司采购过棉布。
为制造票、款一致的假象,你公司向平和县奋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佳琪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立信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平和县盛钧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应收款为21,347,324.70元,你公司账面已收款为12,040,400元(未收款金额9,306,924.7元),已收款资金扣除票点后回流到相关个人卡共计11,945,817元(其中641,345元流向吴传群的儿子吴剑峰个人卡上1,000,000元流向马有斌、25,042元流向马权红)。资金流向路径为:厦门市福斌旺进出口公司、厦门市合富隆进出口公司(两家公司经营人吴传群、马有斌50%股份、马有斌的儿子马权红是公司职员) →漳州平和县4户涉案企业→你公司→杜小琼→吴传群、马有斌、马权红等相关个人卡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附件2.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以上违法事实(一)(二)有你公司 2016年至2017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2016年至2017年增值税申报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及抵扣明细清单、你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包括总账、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你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流水及相关涉案人员王东东、王思生、杜小琼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明细及与相关人员资金往来明细以及制作《资金回流明细表》、外部协查资料(包括《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所附的发票明细清单、《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报告》等)、漳州市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关人员吴传群、吴祥树、柯天培《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4份,发票金额合计18,245,576.26元,税额合计3,101,748.44元,价税合计21,347,32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徐州亿民邦纺织有限公司、山南源美纺织有限公司、昆山书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已证实虚开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6,869,575.36元),应转出进项税额6,869,575.36元(即2016年12月779,727.6元,2017年1月839,779.54元,2017年2月678,547.19元,2017年3月979,435.36元,2017年4月848,340.36元,2017年5月830,692.51元,2017年6月1,474,544.31元,2017年7月438,508.49元)。
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度对上述已证实虚开的进项发票在增值税申报已申报进项转出2,439,454.17元应予以扣减(即2017年度进项转出额2,287,713.62元- 2017年8月转出杭州复鼎纺织品有限公司373,121.74元+2018年申报进项转出524,862.29元),本次检查实际追缴增值税4,430,121.19元(即追缴2016年12月779,727.6元,2017年1月839,779.54元,2017年2月678,547.19元,2017年3月979,435.36元,2017年4月848,340.36元,2017年5月304,291.1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10,108.48元(4,430,121.19×7%)。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32,903.64元(4,430,121.19×3%)。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88,602.42元(4,430,121.19×2%)。
以上(二)至(五)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月明细详见下表:
月份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追缴税费合计(不含增值税) |
2016年12月 |
779727.6 |
54580.93 |
23391.83 |
15594.55 |
93567.31 |
2017年1月 |
839779.54 |
58784.57 |
25193.39 |
16795.59 |
100773.54 |
2017年2月 |
678547.19 |
47498.30 |
20356.42 |
13570.94 |
81425.66 |
2017年3月 |
979435.36 |
68560.48 |
29383.06 |
19588.71 |
117532.24 |
2017年4月 |
848340.36 |
59383.83 |
25450.21 |
16966.81 |
101800.84 |
2017年5月 |
304291.14 |
21300.38 |
9128.73 |
6085.82 |
36514.94 |
合计 |
4430121.19 |
310108.48 |
132903.64 |
88602.42 |
531614.54 |
综上,2016年度应追缴城市建护建设税及相关地方费93,567.31元,2017年度应追缴城市建护建设税及相关地方费438,047.23元。
你公司2017年至2018年度对已证实虚开的进项发票在增值税申报已申报进项转出2,439,454.17元产生的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你公司向管征单位申报缴纳相应的地方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4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的成本(涉及金额40,409,263.64元)不能税前扣除。
1.对你公司2016年度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涉及金额4,586,632.4元)已结转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予列支,决定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93,065.09元(4,586,632.4-93,567.31),加上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9,812.16元,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532,877.25元,本次检查实际追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129,238.09元(4,532,877.25×25%-你公司2016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3,981.22元);
2.对你公司2017年度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涉及金额35,822,631.24元)已结转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予列支,决定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384,584.01元(35,822,631.24-438,047.23),加上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9,498.94元,扣减虚开发票金额18,245,576.26元,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7,208,506.69元,本次检查实际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4,295,176.77元(17,208,506.69×25%-你公司2017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6,949.90元)。
以上追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424,414.8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应追缴税款(增值税4,430,121.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108.48元、企业所得税5,424,414.86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生成)。
注:上述加收的滞纳金依你公司实际缴纳日为终止日计算产生,因本决定书作出时尚无法确定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具体日期,故本决定书无法体现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因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先不予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共计追缴税费合计10,386,150.59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告知事项
本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1. 附件1.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取得40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附件2. 晋江辰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1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