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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发票据实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即可!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业主变更

日期:2019-09-1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与A公司签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现A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由B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与我司继续履行合同事宜。我司拟与A公司、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来工程款由B公司支付,我司向B公司开票。此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答:您好,发票应据实开具,即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即可。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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