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二手车融资租赁增值税
日期:2019-09-12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融资租赁的公司,从个人手上收购汽车发票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发票并过户至我司名下,然后出租给买方并分三年支付款项完毕后再过户给买方,买方每期根据本金+利息(即车价+利息),取得的增值税非机动车发票无法抵扣,那么我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您好,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