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陈建伟等人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莆税稽公告〔2019〕32号)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莆税稽公告〔2019〕32号
陈建伟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9086499)、胡建锋(身份证号码:350322197111076072)、吕剑锋(身份证号:350321196807196493)、姚成华(身份证号:350322197611186219)、胡秋妹(身份证号:350322197612216248)、周振环(身份证号码:350322197306116214)、周丽钗(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12056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对你们公告送达《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0号,受送达人为陈建伟;莆税稽强催〔2019〕1031号,受送达人为胡建锋;莆税稽强催〔2019〕1032号,受送达人为吕剑锋 ;莆税稽强催〔2019〕1033号,受送达人为姚成华、胡秋妹;莆税稽强催〔2019〕1034号,受送达人为周振环、周丽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0号),受送达人陈建伟 。
2、《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1号),受送达人胡建锋。
3、《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2号),受送达人吕剑锋。
4、《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3号),受送达人姚成华、胡秋妹。
5、《催告书》(莆税稽强催〔2019〕1034号),受送达人周振环、周丽钗。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莆税稽强催〔2019〕1030号
陈建伟 (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9086499):
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陈建伟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5,630,056.71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纳税担保人胡建锋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后山西路84号2幢803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莆市房他证城厢字第C2015019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2,156,100元。
纳税担保人吕剑锋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后山西路84号2幢1101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莆市房他证城厢字第C2015019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2,105,200元。
纳税担保人姚成华、胡秋妹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内社区庆山巷40号5层501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仙游房他证鲤字第201515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520,800元。
纳税担保人周振环、周丽钗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广场街180号3号楼603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仙游房他证鲤字第201515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1,143,800元。
纳税人陈建伟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纳税担保人胡建锋、吕剑锋、姚成华、胡秋妹、周振环、周丽钗等6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未按照纳税担保期限缴清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
一、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的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二、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以滞纳税款5,404,7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陈建伟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陈建伟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锦锋、方海斌
联系电话:0594-2856592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3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锦锋闽税稽3503190022、方海斌闽税稽350319002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莆税稽强催〔2019〕1031 号
胡建锋(身份证号码:350322197111076072):
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陈建伟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税费滞纳金5,630,056.71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纳税担保人胡建锋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后山西路84号2幢803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莆市房他证城厢字第C2015019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2,156,100元。
纳税人陈建伟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胡建锋作为陈建伟的纳税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未按照纳税担保期限缴清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
一、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的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二、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以滞纳税款5,404,7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胡建锋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胡建锋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胡建锋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锦锋、方海斌
联系电话:0594-2856592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3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锦锋闽税稽3503190022、方海斌闽税稽350319002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莆税稽强催〔2019〕1032号
吕剑锋(身份证号:350321196807196493):
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陈建伟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5,630,056.71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纳税担保人吕剑峰为纳税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办龙桥居委会后山西路84号2幢1101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莆市房他证城厢字第C2015019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2,105,200元。
纳税人陈建伟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吕剑峰作为陈建伟的纳税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未按照纳税担保期限缴清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
一、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的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二、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以滞纳税款5,404,7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吕剑锋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剑锋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吕剑锋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锦锋、方海斌
联系电话:05942856592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3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锦锋闽税稽3503190022、方海斌闽税稽350319002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莆税稽强催〔2019〕1033 号
姚成华(身份证号:350322197611186219)、胡秋妹(身份证号:350322197612216248):
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陈建伟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5,630,056.71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纳税担保人姚成华、胡秋妹为纳税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城内社区庆山巷40号5层501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仙游房他证鲤字第201515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520,800元。
纳税人陈建伟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姚成华、胡秋妹作为陈建伟的纳税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未按照纳税担保期限缴清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进行催告:
一、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的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二、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以滞纳税款5,404,7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姚成华、胡秋妹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姚成华、胡秋妹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姚成华、胡秋妹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锦锋、方海斌
联系电话:0594-2856592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3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锦锋闽税稽3503190022、方海斌闽税稽350319002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
莆税稽强催〔2019〕1034 号
周振环(身份证号码:350322197306116214)、周丽钗(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12056221):
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陈建伟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税费、滞纳金合计5,630,056.71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纳税担保人周振环、周丽钗为纳税人陈建伟提供纳税担保(抵押),纳税担保的财产位于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广场街180号3号楼603室成套住宅一套(房屋他项权证:仙游房他证鲤字第20151535号),担保财产总价值(估价)1,143,800元。
纳税人陈建伟在法定期限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周振环、周丽钗作为陈建伟的纳税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未按照纳税担保期限缴清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进行催告:
一、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税务处理决定书》(莆地税稽处〔2015〕7号)查补的个人所得税4,281,000.00元、营业税1,070,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0元、教育费附加32,107.50元、地方教育附加21,405.00元、滞纳金171,781.71元.。
二、陈建伟应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以滞纳税款5,404,76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周振环、周丽钗应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仙游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振环、周丽钗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周振环、周丽钗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锦锋、方海斌
联系电话:0594-2856592
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1939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林锦锋闽税稽3503190022、方海斌闽税稽350319002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