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收取承租方合同违约金,能否开票

福建省税务局:收取承租方合同违约金,能否开票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收取承租方合同违约金,能否开票

日期:2019-09-2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出租场地,承租方提前解约,支付我司违约金,现要求我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能否开票?若能开票,以什么货物名称及税率开票?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收取承租方违约金应当做为不动产租赁的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