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黎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黎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350503MA2YN27L9F)
我局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19〕90121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534
泉税一稽处〔2019〕90121号
关于泉州黎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黎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N27L9F)
我局(所)于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黎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法人代表:朱峰(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09191857);电话:15106032519;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技术研发;销售:电子产品、工艺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塑胶制品、机械设备、电线电缆、五金配件、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街道刺桐明珠裕景苑B单元401号。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135030101040002105。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2017年度申报销售额499,589.75元,销项税额84,930.25元,进项税额87,352.23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为2,421.98元。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稽查,你公司在2017年向税务机关登记虚假注册经营地址,经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检查文书至今失联,为失踪走逃企业;查实你公司在所属期2017年10月份纳税申报时,人为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进项税额87352.23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银行存款账户查无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资金收付记录,以上情形有悖于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常理,判定你公司的货物交易不真实,你公司2017年10月对外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 3500163160,发票号码: 01079738-01079742发票金额合计499589.75元,税额合计84930.25元,价税合计584520元)和2017年11月开具5份发票(发票代码: 3500163160,发票号码: 01080220-01080224发票金额合计499950元,税额合计84991.50元,价税合计584941.5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1份),证实不存在名称为北京市渝城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纳税人,以北京市渝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为虚假填列申报数据;
证据资料②: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账号:135030101040002105为虚假申报;
证据资料③:泉州奥纳茶文化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记录、《非正常户查询表》、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有效复印件书证;
证据资料⑥: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你公司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册查询清单、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打印件;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999539.75元,税额合计169921.75元,价税合计1169461.50元。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受票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已于2019年4月12日以案件名称“321专案”对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告知书文号:泉公丰(经侦)立字〔2019〕00011号)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已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