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褀合服装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褀合服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做出处理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43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436号
晋江褀合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157412257)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晋江祺合服装有限公司有取得宜兴市仁义纺织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进行抵扣,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38955731-745,合计金额1496260.01元、税额254364.19元,价税合计1750624.2元。你公司在2016年12月经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相符申报抵扣税款254364.19元。
因你企业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无法联系到晋江祺合服装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相关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企业至今未配合检查。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应追缴晋江祺合服装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254364.19元(所属期2016年12月),但经查询金税三期和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三分局征管档案你公司在2018年1月25日经纳税评估转出进项税额254364.19元(所属期2017年9月);决定不再追缴晋江祺合服装有限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税额254364.1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取得虚开发票进入抵扣少缴税款当月增值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你笔税款补缴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35865.35元[计282天(2017.1.16-2017.10.25),即254364.19*0.0005*282=35865.3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