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退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日期:2019-10-15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福建省税务局:我司为一家处于预售阶段尚未交房(即尚未申报销项税)的地产公司,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相关规定,我司符合文件第八点第(一)条的五个条件规定,可否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同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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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
1、预缴的增值税不会形成留抵
2、支付的土地价款在无销项时不能形成冲销,也不会产生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