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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印花税免征问题

标  题: 印花税免征问题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2-03-11

回复时间: 2022-03-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留言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请问免征“印花税-其他账簿”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因此,纳税领受符合免税条件的其他账簿,应按规定新增税源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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