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3 11:33
榕税函〔2021〕34号
福州市人社局:
《关于做好“零门槛”引进人才落户后工作的建议》(第1121号)收悉,针对建议第三点“对于紧缺人才、高端人才的引进待遇,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免除他们人才引进费中的个人所得税等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引进人才取得的人才引进费,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局高度重视人才引进扶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递延纳税、分期缴税等鼓励人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我市人才集聚贡献税务力量。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系 人:严 冰
联系电话:0591-8337853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