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3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2 15:34
榕税函〔2021〕28号
福州市体育局:
《关于出台扶持商业体育健身优惠政策的建议》(第113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关于“市政府还应继续出台各项优惠政策,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扶持各类运动场馆、运动器材和健身活动”的建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市一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局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二条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同时,我局也将适时向上级局反映人大代表的相关政策建议,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领导署名:张孔院
联 系 人:范方雨
联系电话:0591-8337216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