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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分装枸杞(袋装和罐装)供货给超市的税率

关于分装枸杞(袋装和罐装)供货给超市的税率

留言时间:2021-09-0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们合作的浙江杭州的超市要求我们提供0税率发票给到他们,因为他们公司的枸杞税率是0税,无法接受我们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要求我们必须开具0税增值税专业发票,否则无法对账结款。请问我们可以向我们当地政府申请这个开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情形,无法判定您的具体情形,建议您补充信息重新提交问题,或拨打12366进入咨询。如您属于自产自销下述文件规定的农产品情形,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据实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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