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于公司业务,在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做税前列支?

福建省税务局: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于公司业务,在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做税前列支?

预付卡发票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09-0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于公司业务,在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做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取得业务实际发生凭据进行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