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发票税前列支
留言时间:2021-09-01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公司购买预付卡用于公司业务,在还未使用的情况下,可否直接凭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做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按照规定取得业务实际发生凭据进行扣除,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