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价计征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购入的房产(自用),按照从价计征的方式,其中房产原值的口径是指会计账上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吗?包不包含购入时的增值税(专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