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对象和税率?
留言时间:2021-09-1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商业综合体产权人向经营户出租场地,同时提供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为提升商业体形象和经营户相关技能水平,在此基础上产权人委托第三方对商业综合体的经营户进行市场化管理(包括经营户的技能提升、营销咨询、培训和管理服务等等)。
因此,由产权人、第三方、经营户签署三方协议,产权人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第三方收取管理服务费。
请问上述增值税纳税对象和税率是否为:产权人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9%、“物业管理服务”税率6%分别申报增值税;第三方按照“管理服务费”6%申报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提供咨询服务,适用税率为6%;提供培训服务适用税率为6%。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