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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建筑服务发票备注中工程地址如何正确书写

标  题: 建筑服务发票备注中工程地址如何正确书写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9-22

回复时间: 2021-09-27

发布时间: 2021-09-27

留言内容:

法规规定:建筑服务发票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请问如项目地在广西贺州市富川县,如按行政区划应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冶县,正确的应该如何写?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对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有疑义的可联系项目地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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