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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泉州XXX包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XXX包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1日09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XXX包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53582349):

  我局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15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5号

泉州XXX包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XXX82349):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未按期纳税申报且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无法联系上你公司相关人员配合检查,截止目前已走逃失联。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申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7534.19元、税额33580.81元、价税合计231115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将上述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原泉州市鲤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合计抵扣增值税33580.8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决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33580.8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2350.6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追缴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007.42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8〕20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671.6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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