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08日14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8J5D55):
我局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1〕375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1〕375 号
晋江市逸阳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8J5D55):
我局依法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9月24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二居海滨路9号)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开展税务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反馈的案情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证实你公司采用注册空壳公司挂靠他人厂家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下游外贸企业,存在在无货交易、支付票点的情况。你公司取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44666.76元,税额:500593.24元,为虚开。具体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以上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金额31600265.59元,税额5106332.34元,价税合计36706597.93元。
(三)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协查编号为10000000319101613289、10000000319101613369、43213000319100918862的协查函等相关协查案卷证据资料、晋江市公安局移送案件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征管信息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你公司接受泗阳县仁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宿迁市信和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泗阳县顺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你公司实际已经成为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专门从事虚开的空壳企业,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省市、省局专案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此类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其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6份,金额31600265.59元,税额5106332.34元,价税合计36706597.9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对晋江市逸阳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