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建筑服务发票货物名称如何书写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1-09-22
回复时间: 2021-09-26
发布时间: 2021-09-26
留言内容:
法规要求:2019年12月17日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中提出,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 请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这条规定是针对项目地在福建省的工程项目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的要求吗?福建省外的项目是否需要?是否是强制规定?还是可以按之前不带项目名称的开具?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九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厦门以及福建省外的规定,建议与当地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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