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票
留言时间:2021-10-25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范围有规定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0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从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