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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福州畅行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畅行广告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14时5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畅行广告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榕鼓国税处[2017]4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鼓国税处[2017]45号

当事人:福州畅行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791787654)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429***6002X,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华林路255号***单元。

财务负责人:林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1***1040847.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号房屋北半座五层。

经营范围: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应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文书编号:2016-001)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林少卿、郑思红自2016年9月13日起对你公司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履行了相关的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的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3501022100298),开业时间:2006年9月7日;注册资金500000元;主管国税机关: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管征你公司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检查期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2012年11月-2013年7月申报取得广告服务收入23483273.28元,申报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23456900 元后应交增值税 74703.91 元,已交增值税 74703.91 元。2013年6月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为0元。申报201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387.4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387.42元。申报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5607.8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45607.81元。2013年9月之后,该企业失踪走逃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实际经营广告业,于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营改增”,其广告经营收入改征增值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2012年11月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差额征税报备手续。试点纳税人提供广告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你公司在2012年11月-2013年7月“营改增”试点期间,取得四家非试点上游服务企业发票用于扣减销售收入,分别是: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昆明正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以上应税服务票据合计金额:23456900元(含税),份数:353份。申报扣除销售额的“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有23456900元,已全部扣除,帐上未体现付款。

我局东街分局前期对你公司2012年11月-2013年6月试点期间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你公司取得有疑问的扣额发票,按不同企业分别抽取10份发票,向当地管征地税局发函协查发票开具情况及业务真实性,分别为:向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发函协查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函协查昆明正信广告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发函协查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发函协查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

(一)向昆明市官渡区地方税务局发函已回函,证实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从未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没有开具发票给你公司,发票系伪造的,这10份发票金额901600元,已被福州畅行广告有限公司申报扣除。

(二)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发函已回函,证实昆明正信广告有限公司从未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没有开具发票给你公司,这10份发票金额838400元,已被你公司申报扣除。

(三)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地方税务局发函已回函,证实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代码223001206043,发票号码分别为:00352232,00352233,00352239,00352240,00352247,00352248,00352256,00352257,00352198,00352208的发票,这10份发票金额888300元已被你公司扣减销售收入。

(四)向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发函已回函,证实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6月15日注销。而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开票时间是2012年12月之后的,显然已经注销的公司不可能开具发票。这10份发票金额913500元,已被你公司申报扣除。

鉴于回函情况,你公司取得上述4家企业353份发票均为虚假发票。

你公司申报情况如下:

2012年12月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虚假扣额发票31份,金额2106000.00元。

2013年1月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虚假扣额发票37份,金额2304000.00元。

2013年2月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虚假扣额发票32份,金额1881000.00元。

2013年3月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虚假扣额发票33份,金额2215000.00元。

2013年4月你公司取得昆明美好前程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虚假扣额发票54份,金额3929900.00元。

2013年5月你公司取得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虚假扣额发票45份,金额2735000.00元。

2013年6月你公司取得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昆明正信广告有限公司虚假扣额发票78份,金额5399100.00元。

2013年7月(所属期)你公司取得昆明正信广告有限公司、昆明奥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互利广告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虚假扣额发票43份,金额2886900.00元。

合计353份,金额23456900元。

三、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大点第三小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按每月扣除金额,应补所属期2012年12月增值税119207.55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1月增值税130415.09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2月增值税106471.70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3月增值税125377.36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4月增值税222447.17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5月增值税154811.32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6月增值税305609.43元;应补所属期2013年7月增值税163409.43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以上共计补缴增值税1327749.0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非法取得假发票用于增值税差额扣除,其行为已构成偷税,你公司偷税金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当期应纳税额比例超过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追缴增值税1327749.05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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