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09日16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榕鼓国税罚〔2017〕9号《税务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3日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罚决定书
榕鼓国税罚〔2017〕9号
当事人: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15506209)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 35032***45123)
财务负责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 350125***4128)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恒宇国际2#楼11层20商务办公
经营范围:装饰装修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日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钢材、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服装、箱包的批发、代购代销。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50004)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 郑诗莺、郑玲容于2016年1月20日起对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15506209 )2015年11月份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2100339772),成立于2014年10月 ;注册资本:1000000元;主管国税机关: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管征你公司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检查期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你公司2015年1月至10月,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289433.01元,应征增值税8682.99元,已缴增值税8682.99元,(2015年11月以后未申报);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340539.03元,(只申报到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所得税额0元。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向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水泥和木头,取得福州树盟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一张,发票联票面信息如下:开票时间:2015年11月17日,发票代码:3500151320,发票号码:01194771,金额:501222.22,税率17%, 税额:85207.78。本着谨慎原则,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州市国税局货劳处申请验票。经网络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查询,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该份发票信息为:发票代码:3500151320,发票号码:01194771,金额:2718.45元,税率3% 税额:81.55元。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发票存在问题,就取消了该业务。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结果的函”(【2015】榕国税货函096号),鉴定你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3500151320;发票号码:0119477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防伪措施正常但票面信息与防伪税控系统信息不一致,为大头小尾发票。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经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已开具的该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3500151320,发票号码01194771)定性为虚开;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之规定 ,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并结合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点第29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的
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4号公告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项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五年内首次发生。有违法所得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63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