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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中小企业、涉农贷款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事宜

标  题: 关于金融企业中小企业、涉农贷款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事宜

写信人: 庄**

咨询时间: 2021-11-08

回复时间: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1-15

留言内容: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第一段:“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及对应人政策解读正文中的第二大点第一段“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其一,实施简易税前扣除的限额(300万元)较低,导致大量的贷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扣除;其二,即使按简易方式扣除损失,但仍需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且有些证据材料存在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问题,从而加大了损失税前扣除难度。鉴于上述情况,公告对现行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从上述两点,是否可以说明该公告只是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里的第四十条(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的调整和完善,而不是对金融企业的所有的中小企业贷款与涉农贷款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简化。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一)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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