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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购置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标  题: 购置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写信人: 蔡**

咨询时间: 2021-11-09

回复时间: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1-15

留言内容:

购置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在哪个时点?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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