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购置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写信人: 蔡**
咨询时间: 2021-11-09
回复时间: 2021-11-15
发布时间: 2021-11-15
留言内容:
购置新建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在哪个时点?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