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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咨询司法拍卖中的企业所得税

1咨询司法拍卖中的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福建

问题内容

我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得XX房地产,此次拍卖公告中规定“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 我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收,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拍卖无直接关联,非本次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 该理解是否正确,请予回答。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按咨询中所述,纳税人是拍卖资产受让人,无需就此项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替资产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资产转让方应将拍卖资产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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