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生活性服务与生活服务的区别
日期:2019-11-1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明确说明生活性服务含: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 “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物业行业是否可享受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2019年第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行业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大类。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