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票问题
日期:2019-11-1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自办食堂采购食材,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以大类开具,例如采购的福建老酒、盐、味精等都以“*调味品*复合调味品”名称开具,这种开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未按规定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