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资金账簿印花税
日期:2019-11-2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实收资本增加应次月缴税,还是次年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或者领受当天。根据您的叙述,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查看该税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如是按次申报,贵公司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日确认纳税义务,并办理纳税申报;如是按月申报,则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月确认纳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