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报销效力问题
日期:2019-11-2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中指出“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然而,我单位财务处在《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财务【2017】6号)中规定“报销人及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电子发票打印件背面签字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即认为“电子发票的效力+背面签字=纸质发票”,请问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税务的规定?可否要求我单位财务部门更改?若财务处拒不更改,税务部门可否进行督查?
(我单位财务处规定链接https://cwc.hqu.edu.cn/info/1011/1504.htm)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使用何种凭证予以报销及具体报销方式不属于税务局规范范围。如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属于合法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