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

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

日期:2019-11-20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你好,公司成立了一家分公司,原公司部分员工需要转移至新公司发薪,因涉及员工累计收入问题,想咨询转移到新公司员工的个税是否可以继续在原公司申报,等明年1月份再转移至新公司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您所述,由新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则新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