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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转让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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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转让幼儿园

日期:2019-11-11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小区的幼儿园权属属于房地产企业,现要将幼儿园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房地产企业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可以扣除的成本包含什么?如果该小区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这个幼儿园是否能做公配,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里面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幼儿园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对应成本、费用。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具体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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