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司法拍卖所得进口未报牌车辆的购置税计税依据
日期:2019-11-0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咨询问题:
司法拍卖未报牌应税车辆,其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价格是拍卖成交价还是该车原发票价?
车辆状态:
2012年12月于4S店购买,未来得及报牌,被公安机关刑事罚没,闲置至今已7年,于2019年10月被法院拍卖,本人拍得自用,今咨询购置锐缴交依据。原发票价182.5万元;法院拍得价40.3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企业从法院拍卖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