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无产权车位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无产权车位增值税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无产权车位

日期:2019-11-04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位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租赁期限与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同。1、这种情况下是按销售车位还是按照租赁财产处理?2、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要交房产税如何缴纳?按原值缴纳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请明确回复,谢谢。

答: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