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13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19〕136号
当事人: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1TNDA9Y)
法定代表人:杨秋迪(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09054107)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5层03商务办公
经营范围:办公用品、皮革制品、初级农产品、汽车配件、纸制品、家居用品、日用百货等等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规定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148),我局指派李润萱、孙方晖、周祥瑞、王义忠、马铭辰向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1TNDA9Y)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90140号),公告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后拓展检查期间至2019年5月29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未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1TNDA9Y),成立时间:2018年6月,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肖振翔(身份证号码350783199212258012),2019年5月2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杨秋迪(身份证号码500239199409054107)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管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增值税查帐征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对你公司检查取证,无法取证到纸质发票和会计账簿,只能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调取你公司信息。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系统显示申报情况为:增值税申报情况为:所属期2018年6月至12月累计申报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0元,免税销售额1008004.68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0元,应纳税额0元;所属期2019年1月至4月累计申报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0元,免税销售额66811757.8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0元,应纳税额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为:所属期2018年申报营业收入1008004.68元,营业成本997572.40元,利润总额-123354.25元,应纳税所得额0,应纳税额0元。所属期2019年第一季度申报营业收入35826303.87元,营业成本35729158.27元,利润总额-108.39元,应纳税所得额0,应纳所得税额0元。
经查询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显示为::涉案出口2018年-2019年5月期间共计申报出口人民币离岸价75195754元,申报出口退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80份,金额74695567.33元,税额11951289.94元,价税合计86646857.27元,申报出口退税11951289.89元,已收到出口退税款11951289.89元。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系统显示未领购发票。
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系统显示你公司进项认证发票情况为:认证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1.打印自金税三期系统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2.打印自金税三期系统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打印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进项清单;4.打印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出口清单;5.金税三期系统的领用发票清单截图等证据证实。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走逃失联
2019年5月30日我局到金税三期系统上你公司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5层03商务办公实地查看。经查,大门紧锁,无人应答,门口挂牌:福州鑫润鑫贸易有限公司。我局又去恒宇国际物业处询问,并制作现场笔录。经物业笔录签字确认:恒宇国际2#楼15层03单元于2018年6月15日入住,租户联系人:肖振翔,电话18350031621。查询并拨打了金税三期系统上你公司税务登记上法定代表人、财务、办税员的电话,无人接听,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人员。因此,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我局采取特快专递方式将检查通知书邮寄你公司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被退回,退回理由:电联非本人,原址无此公司。邮寄给法定代表人杨秋通地址,被退回,退回理由:长期不在家,多次联系不上。,我局在福州市税务局网站上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告知书》《保全措施决定书》。
以上事实由:1.现场笔录;2.现场照片;3.EMS特快专递单据;4.公告送达截图;5.打印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出口和进项信息等证据证实。
(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取得无棣久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久润)、无棣茂发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茂发)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具体为:取得无棣久润已证实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74份,金额35846373.72元,税额5735419.48元,价税合计41581793.20 元;取得无棣茂发已证实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96份,金额37857121.58元,税额6057138.98元,价税合计43914260.56 元。经查,“201902-P02”案件的开票企业涉及滨州市无棣县的无棣旭泽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崇盛棉业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凯昌纺织有限公司、无棣耀裕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天纺针织有限公司、无棣久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棣茂发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欣鼎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郓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棣泽毅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县千润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嘉锦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鲁旭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棣满凯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庚钰棉纺织有限公司、无棣钰涵棉纺织有限公司等16户开票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开票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法人均非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地点在一起,进项为农产品收购发票,账簿凭证为假账,账面原材料为皮棉、籽棉,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核算抵扣进项税,但无实际原材料采购,生产能耗与销售严重不符,特别是电力指标严重不相符,无生产设备抵扣信息;棉花直接到棉布,没有漂、染、洗、整等环节,而你公司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为:棉制毛巾、棉制浴巾、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发票流向高度关联,16户全部发票(很多企业100%)开给同一个出口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1.滨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打印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等证据证实;3.打印自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三)资金最终回到泉州个人卡 ,且大额款项未支付
经查,你公司对公账户的资金来源为外汇结汇和退税款,通过你公司对公账户、无棣久润、无棣茂发对公账户、无棣张信美、朱之俊个人卡,资金最终回流到泉州个人卡。取得无棣茂发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914260.56 元,汇款给无棣茂发36614200元,未付款7300060.56元。经查,该案的资金回流路线为:
1.外汇结汇72355082.59元+退税款11951289.89元→你公司3个对公账户收款84308687.57元→无棣久润对公账户46507908元→无棣张信美个人卡51950619元→泉州40张个人卡81732922元
2.你公司3个对公账户收款84308687.57元→无棣茂发对公账户36614200元→无棣朱之俊个人卡28463204.81元→泉州20张个人卡24104146元
经查询金三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你公司登记的仅有工行鼓楼支行1402023209600058716对公账户,我局对你公司查询交易明细进行检查后,又发现你公司还开有工行鼓楼支行1402023229341036807(美元账户)、工行鼓楼支行1402023219341036724等2个对公账户,共计3个对公账户。经查,你公司3个对公账户共计收款84308687.57元(扣除3个账户相互转款),其中收到外汇结汇72355082.59元,收到退税款11951289.89元。共计汇款84308660.9元,其中:1.无棣久润对公账户46507908元,无棣茂发对公账户36614200元; 2.福州森虎服饰有限公司1000000元;3.厦门中菲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9户报关行、货代、物流公司154134元4.待报解预算收入缴税20345.9元。
经查你公司以及无棣久润对公账户、无棣张信美个人卡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为: 你公司对公账户收款84308687.57元后,立即汇款给无棣久润对公账户46507908元,加上福州捷双榕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款给无棣久润对公账户5527000元,共计汇款给无棣张信美个人卡51950619元,加上无棣欣鼎棉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款给张信美个人卡38164668.12元,张信美个人卡又立即汇款给泉州洪德斌、黄志杰、倪婉茹、倪荣常、魏燕芬、丁垂佳等40张个人卡81732922元。
经查你公司以及无棣茂发对公账户、无棣朱之俊个人卡交易明细,资金流向为:你公司对公账户收款84308687.57元后,立即汇款给无棣茂发对公账户36614200元,无棣茂发对公账户立即汇款给无棣朱之俊个人卡28463204.81元,无棣朱之俊个人卡立即汇款给洪德斌、黄志杰、黄华明、倪婉茹、倪荣常、魏燕芬等20张个人卡24104146元。
以上事实由:1.福州捷双榕、你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2.无棣久润、无棣茂发对公账户交易明细;3.无棣张信美、朱之俊个人卡交易明细;4.泉州洪德斌、黄志杰、倪婉茹、倪荣常、魏燕芬、丁垂佳等60张个人卡交易明细(未扣重复)等证据证实。
(四)出口货物运输的物流轨迹不符
经查,无棣崇盛、无棣凯昌、无棣耀裕无支付国内运输费用。你公司对公账户付款给等10户货代运输报关行公司155897元,与申报出口金额75195754元极不配比。
以上事实由:1.码头指认拖车公司、货代公司、船东公司表;2.拖车公司清单;3.你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无棣久润、无棣茂发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0份,金额73703495.30元,税额11792558.46元,价税合计85496053.76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见附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无棣久润、无棣茂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0份,金额73703495.30元,税额11792558.46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11792558.4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无棣久润、无棣茂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0份,金额73703495.30元,税额11792558.46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视同内销收入74208103元(含税),应追缴增值税9377622.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6433.60元,教育费附加281328.6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87552.46 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无棣久润、无棣茂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70份,金额73703495.30元,税额11792558.46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由管征局进行调整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稽查报告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退税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以下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稽查报告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
第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五、其他补充规定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收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二、总体要求: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三)核实税基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