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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村民委员会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村民委员会取得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19-12-05

回复时间: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19-12-09

留言内容:

村民委员会将房产出租给公司使用,取得房租收入,房产属于村民委员会所有。这笔收入村民委员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村民委员会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下列文件判断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范围,如果不在下列文件规定范围内,则需要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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