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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人寿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及税费全额抵扣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人寿保险公司增值税视同销售及税费全额抵扣问题

写信人: 黄**

咨询时间: 2019-12-03

回复时间: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19-12-09

留言内容:

1.人寿保险公司租入职场并购买装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2.人寿保险公司购买5000元以下的按照低值易耗品核算的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是否可全额抵扣? 3.我司人寿保险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司付款购买旅游公司的服务,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旅游奖励,如旅游券、或者旅游的名额赠送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非我司员工);但我司非旅游公司,不是旅游服务的提供方,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请问保险公司针对此事项,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烦请协助解答!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叙述,涉及下述不得抵扣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您问题3所述,贵公司给业绩符合奖励标准的保险代理人(非雇员)相应旅游奖励,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属于交际应酬。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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