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核算是否需要计提工会经费
写信人: 周**
咨询时间: 2019-11-29
回复时间: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19-12-09
留言内容:
你好,工会经费的的计提依据是工资总额,那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核算,不并入当年工资总额,是否需要计提工会经费?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工费经费的计费依据是工资总额,跟是否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是否单独核算没有关系,您公司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要作为工费经费的计费依据。
文件依据:
一、《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 第三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拨缴给地方总工会40%部分的经费(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其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
二、《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