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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2-03

回复时间: 2019-12-09

发布时间: 2019-12-09

留言内容:

房开企业2017年度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由于国家房住不炒等政策的有效引导,当时取得高地价,目前这个地块开发明显属于亏损项目,普宅等增值额均为负数。本着减税降费帮助企业的政策,能否对项目进行测算、审核(或通过税务指定中介公正测算),如项目明显达不到应缴土增的数据,我公司能否申请预售阶段免预缴土地增值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可以在预售阶段免预缴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1.普通住房2%;

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房,福州市6%,其他设区市5%。其中非住房中的工业厂房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分别核算并申报预缴;对未分别核算预缴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测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即:在房地产预售环节,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地成本、销售价格、预计的开发成本及开发费用等情况,测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考虑普通住房免税因素后),以测算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出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水平;若测算的税负率水平,明显高于以预征率测算的预征税额计算出的项目整体预征率水平的,可以实行单项预征率预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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