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自行建造宿舍部分改变用途,进项税能否抵扣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19-11-27
回复时间: 2019-12-06
发布时间: 2019-12-06
留言内容:
自行建造宿舍刚建成,之前全部用于员工住宿使用,因办公楼未建设,将部分宿舍用于员工办公和会议室使用,请问 ,建造宿舍取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我个人理解应能全额抵扣。 文件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解读(注:以下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文件2“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 第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税总2016年15号公告指出,专门用于集体福利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文件3《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贵公司自建的不动产兼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文件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附件2 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